龙翔高级中学教师行为“十二不准”
1、不准歧视、侮辱和排斥学困生;
2、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,严禁用“打、踢、站”等手段处罚学生;
3、不准要求、暗示学生或家长办私事和送礼;
4、不准训斥家长;
5、不准在学校公共场所抽烟;
6、不准上课接、打电话;
7、不准在工作日里在外兼职、家教、私办学生补习班,私收补课费;
8、不准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;
9、不准在工作时间带小孩、干私活;
10、不准参与打架、斗殴、闹事、赌博等违纪、违法活动;
11、不准无事生非、传播、扩大是非;
12、不准在公共场所穿拖鞋、裤衩、背心。
对违犯以上“十二不准”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50—500元之罚款,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。